(2016)陕71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晓玲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终51号本院2016年9月30日对上诉人何晓玲诉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6)陕71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中第5页第9行“拟判决”,现更正为“判决如下”。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蒋蒙蒙代理审判员 睢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