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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晓玲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终51号本院2016年9月30日对上诉人何晓玲诉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6)陕71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中第5页第9行“拟判决”,现更正为“判决如下”。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蒋蒙蒙代理审判员  睢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