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慕秀珍与慕忠孝、张玉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秀珍,慕忠孝,张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慕秀珍,女,生于1936年1月16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慕忠孝,男,生于1948年6月26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玉琴,女,生于1946年9月10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653号原告慕秀珍与被告慕忠孝、张玉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慕忠孝、张玉琴共同返还慕秀珍宅基一处,并负担诉讼费7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慕秀珍之委托代理人郭小伟表示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系亲属关系,此处庄基所有权归慕秀珍所有,允许慕忠孝、张玉琴暂时居住,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653号原告慕秀珍与被告慕忠孝、张玉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