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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袁玉兵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十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兵,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780号原告:袁玉兵。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兴。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兵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