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袁玉兵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十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兵,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780号原告:袁玉兵。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兴。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兵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