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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秀军与王振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军,王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913号之一申请人:魏秀军,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振荣,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39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振荣的工程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