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魏秀军与王振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军,王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913号之一申请人:魏秀军,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振荣,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39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振荣的工程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