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许宁夫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许宁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许宁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11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宁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宁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宁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宁夫(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97的存款人民币44227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