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臧国洪与袁息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国洪,袁息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051号原告臧国洪。被告袁息堂。本院在受理原告臧国洪诉被告袁息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国洪撤回对被告袁息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臧国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