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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臧国洪与袁息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国洪,袁息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051号原告臧国洪。被告袁息堂。本院在受理原告臧国洪诉被告袁息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国洪撤回对被告袁息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臧国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