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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12号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朱鸿利,总经理。原告:朱鸿利,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静、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负责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洋、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负担。审 判 长  隋洪明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