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海全与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杨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全,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杨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824号原告李海全。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投资人杨绪山,厂长。被告杨绪山。本院审理原告李海全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被告杨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