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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名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名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名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明。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名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4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向本院缴纳案款87076元及执行费1206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西安名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84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