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日文与雷海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日文,雷海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保97号申请人:陈日文。被申请人:雷海云。申请人陈日文与被申请人雷海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日文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海云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担保人陈金宏以自己所有的轿车为申请人陈日文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日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雷海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日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桂东审 判 员 曹文斌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