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史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史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064号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舒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欣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