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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盖贵民与被执行人:张生拖欠加工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贵民,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盖贵民,男,194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柴草市。被执行人:张生,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北京路。上列当事人因拖欠加工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丰民一初字第5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现等待该账户存款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一初字第56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