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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田春生与王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生,王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649号原告:田春生,男,53岁。被告:王尚芝,女,58岁。田春生、王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田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田春生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