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田春生与王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生,王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649号原告:田春生,男,53岁。被告:王尚芝,女,58岁。田春生、王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田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田春生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