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徐田池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田池,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徐田池。被执行人李XX。本院执行的徐田池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3471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田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