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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林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朱春艳。被执行人林强,现住延吉市进学街。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贷款351578元及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574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53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029-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02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强房屋产籍手续(已抵押)。2016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029-2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强房屋。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强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该房屋在偿还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本院已将此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查证情况无异议,表示不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强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弘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