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沈忠被执行人胡蝶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民初021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蝶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蝶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蝶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蝶园(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08的存款人民币19971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