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素静与蔡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静,蔡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军、郑德龙,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新军,烟台佳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陈素静与蔡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