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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朱先胜、朱玉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先胜,朱玉娥,朱永超,訾雪莉,王振荡,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执行人:朱先胜,男,阳谷县××布乡土山××村村民。被执行人:朱玉娥,女,阳谷县××布乡土山××村村民,系被执行人朱先胜之妻。被执行人:朱永超,男,阳谷县××布乡土山××村村民。被执行人:訾雪莉,女,阳谷县××布乡土山××村村民,系被执行人朱永超之妻。被执行人:王振荡,男,阳谷县××布乡土山××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秀芹,女,阳谷县××布乡土山××村村民,系被执行人王振荡之妻。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朱先胜、朱玉娥、朱永超、訾雪莉、王振荡、王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朱先胜、朱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借款本金68770.5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朱永超、訾雪莉、王振荡、王秀芹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