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德耀与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耀,谭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耀,男,生于1986年10月25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小军,男,生于1987年11月29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杨德耀与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小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