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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欲晓、张淑琴,系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泽光审判员  冯建安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