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孔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孔祥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817号原告:王云峰。被告:孔祥锋,成年。原告王云峰诉被告孔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王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云峰负担。审判员 马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