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夏华利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华利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88号罪犯夏华利,女,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华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4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夏华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华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夏华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夏华利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华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华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