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马丹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57号罪犯马丹斌,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丹斌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马丹斌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5867元。该院又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0000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丹斌的刑期截止时间更正为2021年8月2日。被告人马丹斌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丹刑二终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8日、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423号、(2014)宁刑执字第6578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马丹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又于2016年10月11日以(2014)宁刑执字第6578号之一刑事裁定,将罪犯马丹斌的刑期截止时间更正为刑期至2019年11月2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马丹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马丹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丹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丹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