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苗军与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苗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苗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榆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苗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案件执行费238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