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伍制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2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有关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22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伍某从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停车场出口处进入该小区内实施盗窃。伍某在1栋19楼从楼道内窗户跳至1903室厨房窗户平台,发现该屋窗户未关后从厨房窗户爬入1903房内,伍某在该屋书房内盗得被害人孙某的四包芙蓉王香烟和一个黑色电脑包;在椅子上的一件衣服内盗得人民币160元;在主卧床头柜盗得一部IPAD2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在主卧柜子内盗得一把蓝色多功能刀。此时,被害人孙某回到家中,伍某随即躲到卫生间内,后孙某进到卫生间后与伍某相遇,伍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威胁被害人孙某不要出声,后伍某威逼被害人拿出包内2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伍某逃离现场后,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某号手机回收店以360元价格将电脑和四包芙蓉王香烟卖给店主黎某,随后伍某又将盗来的电脑包及作案使用的折叠刀丢弃到路边垃圾箱内。二、有关盗窃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尾随住户进入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某小区,乘电梯上到3B栋23楼,然后从楼顶爬至2301房阳台,再从阳台进入该住户进行盗窃,伍某盗走被害人方某的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2、2015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伍某从楼道窗户翻到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1栋2707房内实施盗窃。伍某盗走被害人胡某屋内港币5000元、天梭牌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8.2元)、天梭牌女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5.4元)、DKNY牌女士手表一块(无法核价)、三星W78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星牌N5100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9元)、黑色IPAD1电脑一部(无法核价)、DUTTI牌金色MASSIMO手镯一个(无法核价)及在三个存钱罐内约1000元硬币。3、2016年1月底,被告人伍某尾随住户进入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某大厦,乘电梯上到20楼,然后爬外墙到19B阳台,再从阳台进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盗走该公司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二部白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二部手机(一部白色三星、一部黑色华为)及一条女式好日子香烟。4、2016年3月9日,被告人伍某用同样方法再次进入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某大厦19B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盗走该公司的一部白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2平板电脑、一部奥林巴斯相机及一条好日子香烟。2016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大厦三楼某网吧将被告人伍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30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伍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单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伍某盗窃的多功能刀一把、ipad平板电脑一部,伍某遗落在黎某店内的双肩包、包内的三张银行卡、一张天虹卡、身份证、钱包、衣服。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2、抓获经过、缴获经过: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于2016年3月2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大厦三楼某网吧抓获被告人伍某。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从伍某处扣押了现金290元、蓝色多功能刀一把;从黎某处扣押了黑色ipad2平板电脑一部、伍某的收款收据两份;从黎某处扣押了灰色布包一个、伍某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天虹卡一张、黄色条纹钱包一个;向孙某发还了ipad2平板电脑一部、蓝色多功能刀一把、现金292.5元。4、胡某提交的被盗三星N5100平板电脑、3G上网卡、三星W789手机的购买凭证、天梭手表合格证复印件,黎某向伍某收购ipad2平板电脑的收据2张。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1、未缴获伍某的作案工具及盗得的手提包,伍某供述的2007年盗窃事件无法核实。2、经电话再次核实被害人,称当天被告人持刀对其说不会伤害其,只是想拿钱,被害人随即说可以给钱,但不要伤害其,之后被害人就从背包里取了200元左右给被告人。3、被告人伍某被抓获后,当天在派出所经审讯,其供述盗窃胡某财物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9日,民警在南山区看守所再次对伍某加强审讯,其供述其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不知具体地点。6月21日,民警将其押解出看守所指认作案现场,其指认盗窃方某、两次盗窃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财物犯罪地点,后民警在看守所对其审讯制作询问笔录。三、证人黎某的证言其开了一家手机零售维修店,2016年3月22日,一名男子到其店里买水,后卖给其一部ipad2平板电脑及四包芙蓉王香烟。其一共给了他360元。2016年4月6日,其在收拾店铺时发现一个灰色布包没有见过,内有姓名为伍某的身份证一张及其他物品,已移交给派出所。四、被害人陈述孙某:证实其回到家遇到被告人在家盗窃,被告人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威逼被害人拿出包内200元现金的过程;胡某、方达清、程燕、詹海鸥:均证实被住处或公司被盗物品的情况。五、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在抓获后的第一次笔录中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后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单盗窃犯罪事实。2016年6月21日,其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四单盗窃犯罪事实。其指认了盗窃现场,辨认了监控图片和多用途刀、部分赃物等。六、鉴定意见1、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的16Gwifi版ipad2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800元,涉案的天梭男士手表价值2428.20元,天梭女士手表价值1265.40元,三星N5100平板电脑价值799元,三星W789手机价值1200元。2、关于部分涉案物品不符合价格鉴定条件的函:涉案的工具刀、羊毛衫、电脑包、DKNY手表、ipad平板电脑、装饰品手镯不符合价格鉴证条件,不予价格鉴定。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6)1224113、032214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被害人孙某辨认出伍某就是进入其家中持刀抢劫的男子,辨认出其被盗的蓝色多功能刀、ipad平板电脑。3、证人黎某辨认出伍某就是卖给他一台黑色ipad2平板电脑的男子,辨认出该男子卖给他的平板电脑、该男子当时背的背包、包内的三张银行卡、一张天虹卡、身份证、钱包、衣服。4、被告人伍某辨认出其盗窃的蓝色多功能刀、ipad平板电脑、遗落在手机店的双肩包、包内的三张银行卡、一张天虹卡、身份证、钱包、作案时穿的黑色外套;被告人伍某辨认出其销赃的店铺、丢弃公文包的位置、出入案发现场的位置等。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被告人伍某的讯问录像。2、2016年3月22日伍某进出案发现场的相关录像,经被告人伍某的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遇被害人回家,持刀以暴力相胁迫,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外,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或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四单盗窃的犯罪事实,可视为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盗窃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案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执行至2026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瑜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伟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劫、盗窃、入户抢劫、盗窃、携带凶器抢劫、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