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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进平与武威新金城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平,武威新金城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699号原告:何进平,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武威新金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潘忠林,该公司经理。原告何进平诉被告武威新金城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武威新金城种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第八条第3款:“解决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争议发生前,原被告已经在合同中将争议的诉讼管辖明确约定在有管辖权的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故依据原被告的约定应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履行种子生产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约定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约定。依据合同约定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威新金城种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