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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夏连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夏连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3832号原告: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镇西,组织机构代码77191627-9。法定代表人:管丽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骏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宁海小区5,组织机构代码77469887-9。法定代表人:夏连进。被告:夏连进,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夏连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6月3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屠骏蔚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9638.55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2、被告夏连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购买真丝针织原料5444.26公斤,共计2238153.95元,后陆续支付1488515.4元,尚欠原告货款749638.55元。2015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349638.55元,余款400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前付清,由被告夏连进提供连带担保,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由两被告承担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后,二被告未能支付货款,故向本院起诉。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夏连进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并由其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已过,被告理应支付货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9638.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夏连进自愿作为担保人,明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该债务尚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夏连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群力线业有限公司货款749638.55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共计779638.55元;二、被告夏连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96元,被告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夏连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树强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