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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转英与佟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转英,佟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861号原告:吴转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佟辉,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裕民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转英与被告佟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转英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