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转英与佟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转英,佟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861号原告:吴转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佟辉,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裕民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转英与被告佟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转英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