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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朱国栋、潘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栋,潘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栋,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潘警,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瑶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朱国栋与潘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国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潘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多次抵押给第三人,无可供执行的价值,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