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翟建成与赛力别克·托合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赛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03民初1695号原告:翟建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赛力别克·托合达生,男,1976年10月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原告翟建成与被告赛力别克·托合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翟建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建成以被告已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翟建成负担。审判员刘涛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