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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玉松与黄作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松,黄作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阜南美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86号原告:张玉松,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作强,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南美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玉松与被告黄作强、阜南县鼎鑫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阜南美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作强涉嫌的重婚罪、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一案,尚未审结,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基本案件事实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董金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伟附(2016)皖1225民初438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