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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志成与被告陈建煌、张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成,陈建煌,张小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2411号原告苏志成,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建煌,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张小苹,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苏志成与被告陈建煌、张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志成、被告张小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志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陈建煌、张小苹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建煌、张小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日,被告陈建煌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苏志成收执,借条内容载明:“本人陈建煌身份证号350526198312217514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苏志成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双方约定月利息2%计算”,被告陈建煌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栏签名并按指印。嗣后,被告陈建煌未能还款。被告陈建煌与被告张小苹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陈建煌与被告张小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建煌与被告张小苹应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苏志成提供借条一份为据。被告陈建煌、张小苹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被告陈建煌与被告张小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为,被告陈建煌、张小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苏志成提供的借条与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可以采信。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是证实身份关系的依据。根据该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陈建煌于2013年3月2日向原告苏志成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及被告陈建煌与被告张小苹于2007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本案原告苏志成提供的借条与结婚登记申请书,可以证实被告陈建煌在与被告张小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向原告苏志成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建煌、张小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因此,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建煌与被告张小苹应共同偿还。综上,原告苏志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陈建煌、张小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煌、张小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志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陈建煌、张小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陈建煌、张小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聪养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张贵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燕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