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作兵与李作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兵,李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作兵,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作建,男,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作兵与被执行人李作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作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作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作兵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李作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作建所有的房屋1套予以查封,但该套房屋已设置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李作建无银行存款、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作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作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作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作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