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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桂荣与靳春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荣,靳春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567号原告:孙桂荣,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春香,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孙桂荣诉被告靳春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孙桂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荣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桂荣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