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桂荣与靳春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荣,靳春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567号原告:孙桂荣,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春香,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孙桂荣诉被告靳春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孙桂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荣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桂荣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