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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晓亮与被执行人谢婉莹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亮,谢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亮,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谢婉莹,女,1992年2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申请执行人徐晓亮与被执行人谢婉莹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吉021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个人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家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