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福康、陈荣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康,陈荣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康,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荣激,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康与被执行人陈荣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荣激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5年8月6日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77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荣激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大若岩镇埭头村的房产(房产证号:14××60),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2015年8月19日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77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荣激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奇瑞小型轿车一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0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22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1元、执行费23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另被执行人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升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厉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