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涛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涛,王晓云,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亚,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涛、��晓云、王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谯执字第006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交易中心9#第16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以(2014)谯执字第009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晓云夫妻共有的在其丈夫王海涛名下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蚂蚱庙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交易中心9#第16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和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蚂蚱庙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景雷审 判 员 吕迎迎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