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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建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建超,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王建超,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马平,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14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6)A9-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超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