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彭勇与潘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潘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165号原告:彭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潘阿明,男,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勇诉被告潘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确切导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通知原告后,其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新的送达地址和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