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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8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秉泉申请执行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秉泉,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8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秉泉,男,汉族,东胜区人,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夏松,男,汉族,东胜区人,所在地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周秉泉与夏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松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及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夏松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二、冻结被执行人夏松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及分红款;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