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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艺谋申请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艺谋,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艺谋,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3层301-38。法定代表人:张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艺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字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艺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莎莎书 记 员 赵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