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继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52号罪犯赖继文,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继文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赖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继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1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继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继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