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乃焰、杨依景、杨晋珠、陈开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乃焰,杨依景,杨晋珠,陈开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方水路6号。法定代表人XX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四卫头4号主楼十七层A座。法定代表人杜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1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杨路9号华侨沪江商城0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4314200-X,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金茂花园10-1-801室。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乃焰。被执行人杨依景,女,汉族,1980年4月3日生,系杨晓青之女。被执行人杨晋珠,女,汉族,1945年11月25日生。被执行人陈开田,男,汉族,1957年6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乃焰、杨依景、杨晋珠、陈开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被告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218500元;三、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晋珠、陈开田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向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被告朱乃焰在其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向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省华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五、驳回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051230元。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