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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成都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米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马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831号原告成都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法定代表人侯永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丹莉,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米马刚,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原告成都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米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立案。原告成都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洪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