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兰子百货商店与被执行人西安帝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兰子百货商店,西安帝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兰子百货商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市北街老机场加油站。经营者王印兰,女,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帝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厂南秦晋大厦。法定代表人郭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兰子百货商店与被执行人西安帝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恢169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68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