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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汉英、陈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汉英,陈家裕,容志坚,郑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汉英,女,汉族,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裕,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志坚,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李汉英因与被上诉人陈家裕、容志坚、郑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李汉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汉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汉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