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莲珍、莫丽萍等与蒋立华、莫冰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莲珍,莫丽萍,蒋立华,莫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莲珍,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莫丽萍,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被执行人蒋立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莫冰英,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蒋立华返还申请人陈莲珍、莫丽萍借款本金211007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陈莲珍、莫丽萍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诉讼保全查封第三人莫冰英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58号10栋14号、15房屋(产权证号302095**)、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77号爱琴湾11栋1-17、18-1号复式住宅(产权证号:304328**)。被执行人蒋立华与第三人莫冰英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登记离婚,但该债务是被执行人蒋立华与第三人莫冰英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本院认为:该债务是被执行人蒋立华与第三人莫冰英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属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执行标的为蒋立华、莫冰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追加第三人莫冰英为本案被执行人。莫冰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莲珍、莫丽萍履行债务本金1555830.7元、利息及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莫冰英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难以处理,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域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判长 吕鑫审判员 杨 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铭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