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启东新世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启东新世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7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启东新世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亚彬,经理。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启东新世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远生审 判 员 陈居山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阎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