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侯开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侯开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6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白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成,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开毅,住庄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侯开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茹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审 判 员 孙秀梅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