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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进祥、刘永祯、毛著禄、陆世俊、张存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进祥,刘永祯,毛著禄,陆世俊,张存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239号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224742468R。法定代表人周安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明,该联社红山窑信用社主任。被告刘进祥,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刘永祯,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毛著禄,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陆世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张存祥,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进祥、刘永祯、毛著禄、陆世俊、张存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哲元 更多数据: